國家市場監管局74號令
文章來源:華遠電梯 發布于:2024-08-30 10:05 瀏覽量: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總局74號令)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規范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責任的落實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六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對于安裝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運載裝置,進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應當采購和使用符合電梯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電梯。
第六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明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依法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電梯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電梯安全員發現電梯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或者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予以消除;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電梯安全總監報告,電梯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七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電梯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電梯安全員,并逐臺明確負責的電梯安全員。
第七十二條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電梯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電梯安全使用要求;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條電梯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電梯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電梯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電梯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電梯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電梯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本單位投保電梯保險的,落實相應的保險管理職責;
(十)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電梯安全總監職責》。
第七十四條電梯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電梯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電梯使用登記;
(四)組織對電梯作業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對電梯進行日常巡檢,引導和監督正確使用電梯;
(六)對電梯維護保養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七)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在發生故障和困人等突發情況時,立即安撫相關人員,并組織救援;
(八)編制電梯自行檢測和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電梯自行檢測、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九)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電梯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十)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電梯安全員守則》。
第七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電梯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電梯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七十六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日管控制度。電梯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電梯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電梯進行巡檢,形成《每日電梯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予以整改,及時上報電梯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七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周排查制度。電梯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電梯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電梯安全總監應當對維護保養過程進行全過程或者抽樣監督,并作出記錄,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月調度制度。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電梯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電梯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電梯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七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電梯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電梯安全總監職責》《電梯安全員守則》以及電梯安全總監、電梯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八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梯使用單位建立并落實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電梯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八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電梯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建立對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電梯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電梯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七十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在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安裝不屬于第六十八條所述電梯的機電設備,進行運送人、貨物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裝符合要求的電梯。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八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電梯安全總監、電梯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實際行使電梯使用管理權的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電梯使用單位: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單一產權且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是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四)出租房屋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五)屬于共有產權的,共有人須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使用單位,或者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使用單位責任。
(一)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電梯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電梯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電子文檔全部內容請對話框發送74號令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