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
發布日期:2020-05-07 點擊數:9189
《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梯維護保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電梯的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工作。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的維保單位,應當按照制造單位的要求制定維保項目和內容。
第三條 本規則是對電梯維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關單位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本規則并且適用于所維保電梯的工作要求,以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
第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后,方可從事電梯的維保工作。
第五條 維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則、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保計劃與方案;
(二)按照本規則和維保方案實施電梯維保,維保期間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設立 24 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保人員及時抵達所維保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 30 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 1 小時;
(五)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六)建立每臺電梯的維保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且至少保存 4年;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八)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要求,組織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九)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進行,自行檢查項目及其內容根據使用狀況確定,但是不少于本規則年度維保和電梯定期檢驗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并且向使用單位出具有自行檢查和審核人員的簽字、加蓋維保單位公章或者其他專用章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十)安排維保人員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的定期檢驗;
(十一)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 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電梯的維保項目分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類,各類維保的基本項目(內容)和要求分別見附件 A 至附件 D。維保單位應當依據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定,并且根據所保養電梯使用的特點,制定合理的維保計劃與方案,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保證電梯能夠正常運行。現場維保時,如果發現電梯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增加維保項目(內容)予以解決的,維保單位應當相應增加并且及時修訂維保計劃與方案。當通過維保或者自行檢查,發現電梯僅依據合同規定的維保內容已經不能保證安全運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時,維保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
第七條 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應當進行記錄。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的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包括整機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名稱,電梯品種(型式),產品編號,設備代碼,電梯型號或者改造后的型號,電梯基本技術參數(內容見第八條);
(二)使用單位、使用地點、使用單位內編號; (三)維保單位、維保日期、維保人員(簽字);
(四)維保的項目(內容),進行的維保工作,達到的要求,發生調整、更換易損件等工作時的詳細記載。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第八條 維保記錄中的電梯基本技術參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包括曳引驅動乘客電梯、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強制驅動載貨電梯),為驅動方式、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門數;
(二)液壓驅動電梯(包括液壓乘客電梯、液壓載貨電梯),為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門數、油缸數量、頂升型式;
(三)雜物電梯,為驅動方式、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門數;
(四)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包括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為傾斜角、名義速度、提升高度、名義寬度、主機功率、使用區段長度(自動人行道)。
第九條 維保單位的質量檢驗(查)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并且進行記錄。
第十條 采用信息化技術實現無紙化電梯維保記錄的,其維保記錄格式、內容和要求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使用無紙化電梯維保記錄系統的,其數據在保存過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確保儲存數據的公正、客觀和安全,并可實時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與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